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州、地)老教办对本地区老年教育“实行指导、作出规划、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推动老年教育事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并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老年教育事业”的作用,促进市(州、地)老教办履行职责,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 考核内容
1. 认真贯彻全省老年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及时召开本市(州、地)老年教育工作会议,制定本市(州、地)老年教育年度工作计划。 (20分)
2.组织本市(州、地)老年大学(学校)办学经验交流活动(召开经验交流会、组织参观学习、人员培训或文艺比赛、书画展览等),每年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事前有方案,事后有总结,活动信息及时上报省老教办。
(20分)
3.每年指导建立1~2所县及县以下老年大学(学校)示范校。(20分)
4.深入县及县以下老年大学(学校)进行调查研究,每年不少于10天。事前有调研方案,事后有调研报告,及时将调研结果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省老教办。
(20分)
5.按时报送本地区老年教育工作总结、年终统计报表和下年度工作意见。做好信息交流工作,印发《老年教育通讯》或《老年教育动态》、《简报》等,每年不少于4期。
(10分)
6.老教办人员落实,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各类档案资料完整。(5分)
7.有确保老教办工作正常运转的经费和办公设备。 (5分)
二、考核方式:
1. 考核组由省老教办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组长,省老年大学处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组成。
2. 考核采用到各市(州、地)老教办实地听取汇报、查看资料、与有关领导交换意见、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
3. 考核于年底前结束。向各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老教办通报考核情况,并给予一定奖励。
贵州省老年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200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