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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投放假炸弹也构成犯罪
上传处室:人民法院报    整理上传人:    发表日期:2019/9/5 16:42:14    点击量:11563 次
为增客源向居委会投放假炸弹

厦门一餐饮店老板获刑八个月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俞 琳)认为道路施工影响到生意,一餐饮店老板制作假炸弹威胁居委会,要求从附近学校围墙开个门以增加客源,最终被判刑。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一审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去年11月,警方接到报警称厦门市集美区某居委会办公楼门把手上挂着一个疑似爆炸物的包裹和一封署名为“和协”的恐吓信。信上写着:“建议在某大学围墙那面开一个小门给学生过……以上建议请执行吧,不然话,我会在学校里搞破坏,人多地方,先送一样东西你们看一看它的威力吧。我限你们20日内,不开门,不去管理,我会行动……”

经排查,发现此事是附近一餐饮店的经营者王某所为。1966年出生的王某来自安徽省,初中文化水平,在厦门经营着一家小餐饮店。由于餐饮店周边的路段于2018年10月因施工封路,王某认为这影响到了店里的生意,便萌生了用假爆炸物相威胁,让相关部门在其经营的餐饮店对面学校围墙上开门,方便学生穿行来店里消费,以解决生意受损的想法。

王某将烟花爆竹拆解,加上钢珠、木炭等放入玻璃瓶,再包上塑料袋和泡沫盒制成疑似爆炸物。而后又手写了一封恐吓信并打乱顺序,到打印店打印后再将每个字剪下来重新排列,最终粘贴制成了其所谓的“和协信”。做完这些之后,王某在一个凌晨将该包裹与信件挂在了某居委会办公楼的门把手上。

事发后,王某在其经营的店铺中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这枚“炸弹”的引火线不能将药剂全部引燃,不能构成爆炸装置。

庭审过程中,王某表示事先便知晓其所制疑似爆炸物不会引爆,只是往玻璃瓶里扔了鞭炮等物,引线并没有接到鞭炮上。此外,之所以称这封恐吓信为“和协信”,王某解释说他理解为这是和平地谈判,不是威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场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投放假炸弹也构成犯罪

本案承办法官陈于婧介绍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指的是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里的投放,是指放置、丢弃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或者其他位置,或者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邮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公众的心理恐慌,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本案被告人王某投放的“炸弹”虽然不能引爆,但从表面上看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投放在居委会后,严重扰乱了居委会正常工作秩序,造成紧急疏散群众,出动专业排爆人员的后果,更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周边群众的恐慌情绪,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一是客体,前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后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二是客观要件,前罪表现为投放了虚假的危险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指造成社会公众的心理恐慌,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后罪则表现为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本案中,王某供述他在制作这枚“炸弹”时只是将烟花爆竹等材料拆解后投入玻璃瓶中,引线并未接上,他确信不会爆炸,是一个假的“炸弹”,且经过司法鉴定该“炸弹”确实不是爆炸装置。如果王某最初投放的是真实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则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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