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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贵州一男子驾车强冲疫情卡点,带飞防控人员30多米被判拘役4个月
上传处室:天眼新闻客户端    整理上传人:    发表日期:2020/2/20 16:49:12    点击量:12935 次


     2月19日下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辖区内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务案,被告人王某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当庭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清镇市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相关居民小区设置卡点,24小时不间断对进出人员登记核查和体温测量等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搭载其女友艾某经过清镇市红枫湖镇清电居委会疫情防控卡点时,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对车上人员信息进行询问核查及体温测量,因王某某户籍非该辖区内,但其称居住在该处,在核实其居住信息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认为防疫人员刻意刁难,遂口头威胁,且在还未完成对王某某和艾某体温测量的情况下,王某驾车强行冲过防控卡点,将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胡某带飞三十余米后摔倒在地连续翻滚,造成胡某手脚多处擦伤,王某某停车掉头后,发现事态严重随即驾车逃离现场。王某某亲属获知后,主动到卡点将受伤的疫情防控人员送医,并规劝王某某投案自首。同日晚20时许,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并对自己的鲁莽行为后悔不已。清镇法院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其提供辩护,在医疗机构的协助下,批准了被告人部分亲属的旁听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每个人都是防疫的参与者,有配合防控的法定义务。被告人王某某不配合疫情防控,强行驾车闯卡致一名防疫工作人员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清镇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悉,该案从案发、起诉到一审宣判仅用时6天,清镇市人民法院提前介入了解案情,按照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从接收案件到一审宣判,用时6小时,从严从快依法裁判,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在党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下,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全力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的坚定决心。通过该案的审理,形成有效震慑,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有序参与疫情防控,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注入强大法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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