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诗经有云,“抚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安度晚年,不管从法律规定还是道德方面,子女都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且履行以上义务不仅仅是在物质、金钱方面的付出,也应该在精神层面给予更多的关爱与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