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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担保有风险,签名需谨慎
上传处室:黔微普法    整理上传人:    发表日期:2019/10/14 11:17:55    点击量:11002 次
导语

  在不了解情况的前提下作为担保人签名,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

  2015年2月,A到法院起诉B和C,要求B返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以及利息若干;C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责任。B未到庭参加诉讼,C主张自己对该事件完全不知情,只是应B的要求在一张纸上签过名,没有得到过A或B的钱,不应当承担责任。



庭审焦点

  对不知情的借贷提供担保,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庭审中,A提供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向B提供了10万元借款;提供了《担保合同》证明C自愿为B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C认可《担保合同》上的签名是自己的字迹,但是主张B未对自己提过是为其的借款提供担保,自己没有看到也没有得到过这份合同,并且自己没有得到过A或者B的钱,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最终,由于C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受欺诈而签订的《担保合同》,一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判决B返还A人民币10万元及约定利息,C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  说法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担保法》

  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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