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老年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进一步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民主和监督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不断提高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和决策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校长办公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保障各项工作高效运转;
(二)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政治敏锐性,站稳政治立场、把牢政治方向、坚持政治原则、坚守政治道路;
(三)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促进校长办公会团结统一;
(四)坚持忠诚履职、务实担当,确保各项工作协调一致、协同推进;
(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党章党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全体校领导,校办公室主任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目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
(二)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定的有关重要事项的实施方案;
(三)研究学校(教学安排)、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合作、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校际间交流办学等有关问题;
(五)审定30万元(不含)以下、1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方案,对10万元以下支出按审批程序执行。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和单价原值在30万元(不含)以下、1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
(六)研究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条 校长负责组织校长办公会,对校长办公会工作负主要责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自觉接受校领导班子成员监督,不得独断专行。
校领导班子成员自觉接受校长对其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应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充分发表意见,对集体作出的决定,相关校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及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勇于担当、敢于负责,自觉主动将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从全局出发全力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及成员应当自觉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党内监督等各项规定,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作出表率。
第三章 议事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策决定。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一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校长办公会必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切实改进会风,提高会议实效。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或者由其他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建议,有关处室也可提出建议并报分管副校长同意,由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相关处室提出的议题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内容包括:议题背景情况(议题简述、调研论证情况、政策依据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建议方案等。议题汇报材料报分管副校长审定后,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应于每月5日前(临时动议应在会前3个工作日)报办公室。凡未按规定时限要求报送的议题,不列入当次校长办公会议题。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参加,方能有效进行,作出决议。因故不能参会的班子成员,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会前应酝酿沟通。涉及多个处室的议题,议题提出处室要事先组织有关处室进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对重大特殊事项,要开展专业评估,进行合法合规审查并提供相应材料。除需要保密的外,一般应在会前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
对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工会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达成共识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应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尊重不同意见和建议,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讨论研究。会议研究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决定重要事项时,与会人员应一一发表赞同、不赞同或弃权的意见,赞同人数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以纪要形式印发。任何人不得将会议议决事项和讨论情况以任何形式外传。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副校长组织实施。明确由处室负责的,由办公室主任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校领导。
校长办公会的决议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由办公室将上次办公会决议事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拟制议题、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制发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 监督和追责
第十七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应自觉接受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及校领导班子成员应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述德述法,自觉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自律、慎独慎微。
第十九条 违反本工作规则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