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老年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进一步坚持和健全校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民主和监督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不断提高校党委会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党委会议包括党委会议和党委扩大会议。校党委会议是指校党委委员参加的党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是指党委委员参加,并按会议内容扩大至学校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党委会议。校党委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保障各项工作高效运转;
(二)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政治敏锐性,站稳政治立场、把牢政治方向、坚持政治原则;
(三)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校党委成员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促进校党委会团结统一;
(四)坚持忠诚履职、务实担当,确保各项工作协调一致、协同推进;
(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党章党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校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严格落实校党委会议第一议题学习制度,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重大决定,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老干部工作、老年教育工作、老龄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或措施;
(二)研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决定本校重大决策事项、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30万元及以上)等“三重一大”重要事项,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其他资金使用根据金额按照以下程序决策:1万元(不含)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和分管处室的校领导签字同意;1—10万元(不含),由校领导(分管处室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党委副书记)会签同意;10—30万元(不含),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固定资产处置参照此程序决策。
(四)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研究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抓好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对本单位群团工作的领导;
(六)按照有关规定推荐、选拔、任免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对本校集体与个人表扬奖励和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七)抓好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办法;
(九)其他应当由校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校党委书记负责组织校党委会活动,对校党委会工作负主要责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自觉接受校党委委员监督,不得独断专行。
校党委委员自觉接受校党委书记对其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校党委书记开展工作,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五条 校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由校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充分发表意见,对集体作出的决定,校党委委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及时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校党委委员应勇于担当、敢于负责,自觉主动将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报请校党委会研究。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从全局出发全力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校党委会必须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校党委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校党委委员必须履行抓党建“一岗双责”。校党委会每年至少研究2次党建工作、研判2次意识形态工作以及上级要求专题研究的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全面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结合年度目标绩效管理抓党建工作,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校党委会应支持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领导校机关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持续建设和维护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七条 校党委会及成员应当自觉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党内监督等各项规定,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作出表率。
第三章 议事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校党委会议事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策决定。
第九条 校党委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校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校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校党委会必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省委有关规定,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切实改进会风,提高会议实效。
第十条 会议议题由校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校党委委员提出建议,有关处室也可提出建议并报分管校党委委员同意,由校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相关处室提出的议题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内容包括:议题背景情况(议题简述、调研论证情况、政策依据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建议方案等。议题汇报材料报分管校党委委员审定后,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应于每月5日前(临时动议应在会前3个工作日)报办公室。凡未按规定时限要求报送的议题,不列入当次校党委会议题。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于会前2个工作日由办公室将议题及材料报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党委名义书面请纪检监察组派人参会,同时将议题及材料提前2个工作日送校党委委员,特殊情况除外。
凡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应由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负责人在会前作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凡是未有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意见或态度的,党委会不作议决。
校党委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
第十二条 校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参加,方能有效进行,作出决议。因故不能参会的校党委委员,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提交校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会前应酝酿沟通。涉及多个处室的议题,议题提出处室要事先组织有关处室进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对重大公共决策事项,要开展专业评估,进行合法合规审查并提供相应材料。除需要保密的外,一般应在会前征求校党委委员意见。
第十五条 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应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尊重不同意见和建议,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讨论研究。会议研究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决定人事及其他重要事项时,与会人员应一一发表赞同、不赞同或弃权的意见。赞同人数超过应到会校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 校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由校党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会议指定的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实施,校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校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会议决议。
校党委会议决策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可向校党委会重新提出讨论。但在校党委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有任何违反会议决定的言行。
第十七条 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包括通过的文件、重要干部任免等,经会议或校党委书记批准,需上报的及时上报,需发布的及时发布。
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成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委成员署名发表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委审定或经党委书记批准。
未经批准传达公布的,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应详细记载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拟制议题、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制发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 监督和追责
第十九条 校党委委员应自觉接受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第二十条 校党委会对全校落实党内监督负主体责任,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会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述德述法,自觉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自律、慎独慎微。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工作规则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